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北京:共享单车预付金不得超百元 购卡7日内未用可全额退款!

北京:共享单车预付金不得超百元 购卡7日内未用可全额退款

时间:2024-05-10 04:40:47 来源:煊昱头条 作者:综合 阅读:605次

北京日报讯(记者 张楠)消费者单个账号内共享单车骑行卡的北京百元“预付金”不得超100元;购卡7日内未使用,可申请全额退款;即使已“开卡”,共享购只要协商一致,单车得超依然可退余额。预付《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卡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日内新版合同对市民关注的未用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可全款平台、APP、额退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小程序等或其他任何方式成功购买骑行卡后,北京百元即视为合同成立。共享购

  记者注意到,单车得超此次公布的预付新版合同,特别对骑行卡“预收金额”提出了详细规定。日内其中,未用消费者单个账号内骑行卡的可全款预付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规定建立预付金专用存管账户,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本合同消费者骑行卡资金的安全。

  针对此前曾发生过的“办卡容易退卡难”问题,新版合同明确提出,消费者自购买骑行卡之日起7日内未使用的,可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申请全额退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在消费者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退回。

  购买的骑行卡已经使用过,还能退吗?骑行卡“开卡”后,照样能退。新版合同提出,骑行卡如在有效期内,也可办理退款。如果是由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原因停止经营,无法继续在当地提供服务的,那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需提前告知停止经营情况及退款方式、时限等事宜,并自消费者提出退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原路退回剩余余额。如果是由于消费者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骑行卡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于消费者提交退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5日内退回剩余余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按照消费者原付款方式原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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